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采用四种方式计算,选取四种计算结果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4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须符合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一定比例上浮,符合多项情形的可叠加上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叠加后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17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叠加后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110万元。
1.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2.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对居民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3.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
4.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但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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